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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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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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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409热点问答(第三十六期)

1.文化企业取得的党报和党刊发行、印刷收入是否有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2.电影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电影放映收入是否有增值值税优惠政策?


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取得的维护费和收视费是否有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4.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有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5.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是否有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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