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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纳税人2019年4月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请问:行程单上开具的民航发展基金50元是否可以作为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计算基数?该笔旅客运输费用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按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根据取得的凭证类型,分别计算进项税额。其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当将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
2.公司外籍高管人员因公出差,取得注明护照信息的国内铁路车票,是否可以抵扣该笔旅客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公司高管取得的注明护照信息的铁路车票,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公司2018年10月购进不动产抵扣了进项税额的60%部分,尚未抵扣完毕的40%部分,2019年4月1日以后可以分几个月进行抵扣吗?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的40%部分,自2019年4月所属期起,只能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4.纳税人因前期购买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转入抵扣时,是否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5.纳税人2018年自建的厂房,尚有40%待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作为增量留抵税额,在满足条件以后申请留抵退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纳税人如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2019年4月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发票上注明“金额1000万元、税率9%、税额90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该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时,应将购入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以及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同时,还需将上述内容填入本表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的对应栏次。
7.纳税人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30万元。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拟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进行申报抵扣,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例中纳税人可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税额”列填写300000元,同时按照表中所列计算公式计入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笔不动产进项税额是前期结转产生的,因此不应计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