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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4-2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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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一般纳税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办理转登记的时间节点是否发生了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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