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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5-2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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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19年5月第3期热点问题

1、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要去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3、一般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需要抵扣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填写单位名称和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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