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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四十)项第1 目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 号)第一条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 第一条第(四十)项第2 目规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九)项第2 目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0〕84 号文件规定,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4.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 第一条第(三十九)项第1 目规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 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