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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6-1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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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19年6月第2期热点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如果享受该政策,那么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免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税〔2019〕113号)文件规定,内蒙古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预缴地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3、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要去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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