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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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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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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95热点问答(第五十期)

1.增值税纳税人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如何计算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3.纳税人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4.增值税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稽查查补、申报免抵退税、欠税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应如何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一)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三)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5.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后,纳税人应如何进行相关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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