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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附加税费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纳税人销售农机是否有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文件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另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生产销售农机的税率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