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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置新能源汽车和挂车是否有关于车辆购置税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2.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可以按规定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有关于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是否有相关条件要求?
答: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四条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4.最近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优惠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根据辽财税〔2019〕229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50%减征。
5.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50%的政策出台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做了哪些修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第一条(二)规定,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计算公式及填表说明。
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8栏次中“18=10-13” 修改为“18=10×(1-减征比例)-13”,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下“(十八)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的内容,修改为“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18=10×归属中央收入比例×(1-50%)+10×归属地方收入比例×(1-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13。”
上述计算公式“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辽宁省为50%。
6.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在税务机关办理优惠备案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自2019年5月28日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
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