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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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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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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纳税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纳税人委托他人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需持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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