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12-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19年12月第1期热点问题

1、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的规定:“三、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2、取得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选择确认或稽核比对的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