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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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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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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征收管理类(11月热点问题)

1、问:符合什么条件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一条规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2、问: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附件1规定: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一共包括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以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其中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为D级纳税人的情形。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3、问: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附件1规定:


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加分分值根据补办时间与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时间间隔确定,在30日内、本年内、次年内纠正的,分别能取得80%、40%、20%的加分分值。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缴纳已申报的税款等事项,若涉及税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且纳税人能在失信行为被记录的30日内及时补办的,则补回100%的扣分分值。


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经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具体情形对应的修复标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附件1《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4、问: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但已纳入信用等级评价的,如何申请信用修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5、问: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以及非正常户失信行为,如何修复信用评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6、问:被关联为D级的纳税人何种情形下可以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7、问: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时,需要填报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三条规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予以扣分。


8、问: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人如何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征管要求?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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