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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M、C、D 五级。
2.纳税信用评价依据哪些主要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颁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的6个重要文件:
(1)《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的公告》(税总公告2014年48号)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5年第4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税总公告2015年第8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6年第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8年第8号公告)
3.纳税信用级别由谁来评,什么时间评?
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由主管税务机关联合进行评价;自2015 年起,税务机关每年对纳税户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评价,并在4 月份确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
4.哪些纳税人可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其中,从2017 年度开始新增下列纳税人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1)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5.有哪些纳税人本期暂不评价?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二)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三)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四)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