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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情况不能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一)评价年度为非独立核算纳税人
(二)其他不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情形
(三)非企业类纳税人不适用总局信用管理办法
(四)外省企业在本省仅为跨区财产税源登记纳税人
(五)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2.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有哪几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的公告》(税总公告2014 年48 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经营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4 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2 个一级指标。结合税务管理实际,最终细化为20 个二级指标,95 个三级指标。
外部信息,主要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外部参考信息,以及从银行、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外部评价信息。
3.五个纳税信用级别如何确定?

4.纳税人有哪些情形不会影响其信用评价?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5.什么是非正常原因?
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