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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2-2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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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37.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需要备案吗?如何申报?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需要备案吗?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4号)规定,“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


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


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


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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