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2-2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问: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