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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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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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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企业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8号及9号公告,但是已经按照征税申报应如何处理?

问:企业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8号及9号公告,但是已经按照征税申报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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