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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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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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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政策解答(第二期)

1.我公司为支持企业复产、复工,提供长途包车服务,为部分企业运送员工返岗复工,取得的长途客运收入能享受新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因此,你公司运送员工返岗复工取得的长途客运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2.我公司是一家物流公司,疫情防控期间无偿将自有物业的广告牌、仓库等提供给政府部门使用,请问相关业务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答:无需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无偿将自有广告牌、仓库等提供给政府部门使用,属于无偿提供租赁服务和仓储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我公司是一家商务酒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提供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请问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考虑到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能会遇到与接受发票方沟通不便而未能及时开具的特殊情况,纳税人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4.我公司提供足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等运动场地服务,现阶段经营情况受疫情影响较大,能否享受支持疫情防控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你公司提供的体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5.我公司是一家提供文化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可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应如何享受免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你公司在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可自主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你公司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同时,应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6.我公司主要从事智能声光电研发、生产、销售,同时兼有安装工程、文化创意、文艺创作等服务,应如何享受支持疫情防控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你公司的文艺创作等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你公司从事的业务中,货物销售、安装工程、文化创意等因不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范围,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文艺创作属于生活服务中的文化服务,可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如果你公司还兼营其他业务,符合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范围,也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7.我公司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请问是否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如果你公司属于上述行业范围,可通过自主申报直接享受免税政策。


如果你公司不属于上述行业范围,可结合销售额规模判断是否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条件。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最新政策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底,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3%降至1%。因此,即使你公司未能享受上述免税规定,也可以通过享受降低征收率的优惠政策来有效减轻复工复产阶段的税收负担。


8.我公司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增值税申报表的未开票收入栏次填写金额为负数,是否需要携带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解释?


答:对于增值税申报比对不通过的记录(包括票表比对、未开票收入为负数等),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提交材料给税务机关审核。具体操作如下:点击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我的待办】模块的“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情况说明”待办事项,查看详细的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反馈信息,在事项申请页面的“比对异常情况原因说明”中填写具体原因,上传附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后,会在4个工作日向纳税人反馈信息。纳税人可以到【事项办理】-【事项进度管理】模块查询事项处理进度。纳税人可以在线提交资料后,及时致电主管税务机关为您尽快受理。


9.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部分已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疫情期间发生的各类资产损失,包括餐饮业采购的原材料变质或损毁的,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时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需提供其他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10.企业支付给在疫情期间有防疫重大贡献员工的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税?


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有关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有关奖金,比照执行。


其中,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确定的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出台的标准。对于上述以外的其他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应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有关标准执行。


11.出租方免收租金的,如何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


答:疫情期间出租方为承租方特别是中小经营者免两个月以上物业租金的,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通过这样的政策措施,鼓励物业持有人为中小经营者减免租金,以共渡难关。


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当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主管税务机关将结合当地纳税期限的实际情况,合理有序为纳税人办理困难减免,并做好政策和系统操作辅导工作。在此之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先做好资料准备,待到纳税申报期时,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及《减免税申请报告》,即可申请享受优惠。


12.关于社保延期缴纳的政策,我公司实操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比如延期缴纳期间,我司无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社保减员。有些员工要离职并到新公司工作岗位上,也不能办理社保增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答:疫情期间税务机关已经明确取消对企业欠费减员的限制,企业按规定延期缴纳期间存在欠费的,允许办理减员业务。只是税务机关系统改造目前尚未完成,修改完成后企业可直接在电子税务局操作社保减员。系统改造期间,企业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预约,税务机关将尽快办理。


13.对国家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我省是否有更详细的实施办法?


答:2月28日,《广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实施意见》对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适用对象、企业类型划分、实施时间和减免办法、减免享受及业务申报、待遇发放、管理服务等内容做了明确。


在减免具体操作上采取企业“免填单”、“免申请”,不改变原有的申报缴费业务,企业可按原做法正常进行社保费申报,在缴费环节直接享受减免政策。税务机关目前已经启动系统修改,在系统修改完成前建议企业先按原做法正常进行社保费申报、但暂不缴费,税务机关系统修改完成后将通知企业缴费,企业无需再次进行申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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