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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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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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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增值税征收率调减,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适用吗?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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