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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6-1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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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疫情期间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关于暂免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电影局公告2020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湖北省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条规定,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条件,但缴费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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