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7-2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跨区域经营前是否需要办理报验手续?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