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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7-3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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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问: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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