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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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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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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应如何确认收入?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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