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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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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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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租用的办公楼,产生的电费,应以什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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