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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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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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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其他税费类(2020年10月热点问题)

1.请问企业社会保险费从什么时候开始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答:根据《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湘人社规〔2020〕21 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省人民政府决定,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全省范围内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2.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湘人社规〔2020〕21 号)第一条规定:


(1)企业(含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3.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及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湘人社规〔2020〕21 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职工各参保险种的年度缴费工资;2020 年 11-12 月仅需申报新增异动人员缴费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保持一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 25 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 2020 年 11、12 月份按原有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缴费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有哪些缴费渠道可以进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答:根据《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湘人社规〔2020〕21 号)第三条规定: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自助、实体”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单位客户端、湘税社保 APP 和微信小程序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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