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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1-3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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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最新附加税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问:小规模纳税人最新附加税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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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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