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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自行开具了一张增值税发票,发票盖章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不同票种盖章要求分别如下:

2、深圳纳税人向税局申请代开了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回后发现忘记加盖税局的发票专用章,请问可否前往税务机关补盖发票专用章?需要哪些资料?补盖业务是否全市通办?
答:目前补盖代开发票专用章业务不适用全市通办。若您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加盖税局的代开发票专用章,可携带已开具发票各联次、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前往原代开机关补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3、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模糊了,是否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
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