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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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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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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0年12月23日)

1、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请问“新购置的房屋”的范围是什么?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免征房产税3年是否需要做税务减免备案?


答: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购置的新建房屋”是指纳税人在一级市场(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新建房屋。如从二级市场转让购买的房屋,不论前业主有否使用,均不属于“购置的新建房屋”的范围。


单位在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时,需要填写《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减免税性质代码,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应选择4408039901|44A031005005|《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政发(1987)第九条。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采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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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额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因此合伙企业出资额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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