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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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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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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前期已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有何变化?

问:前期已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有何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和前期试点地区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定,宁波、石家庄、杭州等3个地区已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在2020年12月20日(含)前仅限于规定地区,自2020年12月21日起扩至全国。上述地区2020年12月21日起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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