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后,缴费基数应在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前已缴费且缴费基数达不到最低标准的,按规定需要补缴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