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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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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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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申报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报表时,是否需要将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延缓缴纳的税款一并进行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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