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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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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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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17.跨年度租金收入应如何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年度租金收入应如何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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