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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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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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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19.哪些企业需要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哪些企业需要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是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要报送国别报告,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六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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