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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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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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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有误,能否作废?

问: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有误,能否作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因此,成品油发票开具有误,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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