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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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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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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征收管理类(2022年3月热点问题)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哪些税费?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第四条规定,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第三条规定,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


举例1:纳税人A属于30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且按月缴纳相关税费,已经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1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3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年3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公告》发布后,2021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可在2022年9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8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A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已经按规定缓缴了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3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年4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公告》发布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可在2022年10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三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举例2:纳税人B是年销售额3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且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2022年4月暂不划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继续延缓缴纳期限6个月,延长缓缴期限的税费在2022年10月划扣2022年第三季度应缴税费时一并划扣。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的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包括哪些?


答: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种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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