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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6-07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0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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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0号(关于修改《内地与澳门海关总署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水泥原产地标准)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关总署已于2003年12月31日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标准表》)以海关总署2003年第83号公告对外发布。


现经内地与澳门政府部门磋商同意,对《标准表》中第22项商品“其他硅酸盐水泥,不论是否着色”(2004年税则号25232900)的原产地判定标准修改为“加工工序标准”,即:“从水泥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熟料均化、配料、研磨、选粉”。上述原产地标准自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〇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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