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5-01-24
发文字号:
环保总局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2005年第5号公告
发文机关:
环保总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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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2005年第5号公告(关于调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全文失效。参见: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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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参见: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

因国家年度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部分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物的商品编码有所调整,现将调整编码后的《目录》予以发布。


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内“进口废物名称”栏目格式限制,为便于管理,经研究,统一简化有关货物名称,简化后的货物名称详见附件“证书名称”,“证书名称”与“货物名称”所指货物的含义和范围相同。


对2004年12月31日前(含)签发的已经调整商品编码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准予使用至2005年3月31日(含),逾期未使用完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可直接到废物进口登记中心进行更换。自2005年4月1日起,检验检疫机构凭2005年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签发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证书》受理报检,环保项目检验合格后出具《通关单》,海关凭2005年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通关单》验放进口废物。对2004年12月31日前(含)签发的未调整商品编码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在原商品编号后直接加“00”的视为未调整商品编码。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已失效)


2.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已失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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