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9-12-04
发文字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110号
发文机关:
商务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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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1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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