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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3-10-12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6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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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6号(关于明确经混矿处理的矿砂原产地申报要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明确混合矿石原产地申报要求,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品目2601至2617项下矿石,由相同品目矿石经预先混拌、筛选等物理处理形成混合的,该生产过程不构成《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公布)规定的实质性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有关规定,上述混合矿石的原产地应为混合前矿石的原产地,涉及多个原产地的,应根据实际原产地分别申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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