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5-26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3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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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3号(关于公布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Ⅳ)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受理了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上海上实外联发进出口有限公司、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提交的商品名称为“医用带针合成可吸收性外科缝线”、“iPod nano7”、“供料器”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现将相关商品的归类行政裁定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Ⅳ)2016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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