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06-11
发文字号:
汇综复〔2008〕56号
发文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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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非法网络炒汇行为有关问题认定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非法网络炒汇行为有关问题认定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对非法网络炒汇行为有关问题认定的请示(深外管[2008]1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193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7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按金等外汇买卖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未依法取得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经营外汇按金交易。擅自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


此复。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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