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4-09-22
发文字号:
汇发〔2014〕44号
发文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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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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