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7-11-23
发文字号:
汇综发〔2017〕106号
发文机关: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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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2021年2月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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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2021年2月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21〕12号)

为规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6〕15号印发),制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及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57,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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