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内蒙古自治区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3号)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范围基础上分批扩至全国。具体受票扩围时间以各省级税务机关试点公告为准。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作为受票方同步接收由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二、对于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的,若受票方暂未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其新增了《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的发起功能。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