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2-06-30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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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相关规定,现将山东省印花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为境内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内其他个人,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义务频繁发生的,可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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