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1991-03-09
发文字号:
粤税发〔1991〕071号
发文机关: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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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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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三日国税发﹝1991﹞03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称:“财政部(87)财税字第055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省局(87)粤税三字第037号文转发在案)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坐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处髟的房产,一九九○年底前,免征房产税。’此规定已经到期。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一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请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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