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7-06-26
发文字号:
台府(2017)7号
发文机关:
台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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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台山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江门市驻我市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和《关于全面免征堤围防护费等22项收费的通知》(江财综〔2016〕5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台山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台府〔2016〕10号)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凡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的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5日起施行。


《台山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6日


台山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2017年6月26日根据《关于修改台山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转让的税收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让房地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权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上述所指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内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外国企业及各类机构、中国公民、外国籍人及港澳台同胞。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设立及变更登记的,由企业向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已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后,凭相关清税证明文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过渡期内未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后,到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


第四条  凡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的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必须向受让人开具发票并依照税法规定期限缴纳各项应纳税费。地方税务机关征税后,应向房地产转让人出具《台山市转让(销售)房地产地方税(费)完税(费)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房地产转让,由纳税人自行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应纳税费后出具《完税证明》。


第六条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办理房地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凡未能提供《完税证明》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一律不得给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七条  纳税人应如实申报房地产转让价格。若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转让房地产的计税价格。


第八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税收减免范围的房地产转让,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符合减免条件的,在纳税人办理减免备案或审批手续后,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出《完税证明》给纳税人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


第九条  对未依法申报缴纳房地产转让税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税务机关要严格依法征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按职责,协助和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房地产转让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导致纳税人偷逃税款的,除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应纳税款并依法处罚外,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5日起施行。(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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