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我市税务机关职能作用,全市税务系统要进一步强化落实各项税务政策措施,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支持一线抗疫人员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医疗救治机构
(三)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四)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支持防控物资生产
(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七)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研究实施对其充分释放产能的“特事特办”支持措施,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
四、支持防治科研攻关
(八)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九)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对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五、支持保障物资供应
(十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十二)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十三)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大豆免征增值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六、支持社会公益捐赠
(十四)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十五)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十六)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七)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十八)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十九)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八、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二十一)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十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二十四)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导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十五)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有关规定不折不扣落实上述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