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7-29
发文字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
发文机关: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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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决定缴纳资源税。

  二、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石灰岩、其他粘土、矿泉水、海盐、地热等本市应税资源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三、石灰岩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计征。

  四、其他粘土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三元,实行从量计征。

  五、矿泉水的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十元,实行从量计征。

  六、海盐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计征。

  七、地热的适用税率依照本决定所附《天津市地热资源税税率表》执行,实行从量计征。

  八、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本市可以根据其损失程度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的资源税应纳税额。

  九、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税,水资源税征收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十、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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