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29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有关规定,现对西藏自治区资源税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西藏自治区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和本决定所附《西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中,石灰岩、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免征或者减征规定: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免征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尾矿,免征资源税;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资源税减征50%。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资源税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西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